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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命科学学院公共实验设施设备

使用中一般性事故的违规处理办法

 

第一章  总 则

 

第一条  为了督促实验人员在公共实验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,认真规范操作,正确使用,提高使用效率、延长使用寿命,现针对公共实验设施设备使用违规情况,制定本处理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共实验设施设备使用者。

第三条  本办法规范的条款,所有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。

 

第二章  违规处理

 

第四条  使用仪器设备后,不按规定登记使用记录者,按以下规定处理:

半年内违规次数

处理

备注

个人违规1次

警告并通知课题组负责人

 

个人违规累计2次

暂停违规人员该仪器设备使用权限2周

 

个人违规累计3次

暂停违规人员该仪器设备使用权限1个月

 

个人违规累计4次

永久取消违规人员该仪器设备使用权限

 

课题组违规累计5次

暂停课题组全体人员该仪器设备使用权限1个月

 

课题组违规累计6次

暂停课题组全体人员该仪器设备使用权限2个月

 

课题组违规累计7次

暂停课题组全体人员该仪器设备使用权限6个月

 

违规8次及以上

暂停课题组全体人员该仪器设备使用权限1年

 

第五条  未经许可,随意搬动仪器设备者,视后果情节进行处理:

违规情况

处理

备注

情节较轻,及时纠正,违规搬动1件

警告并通知课题组负责人

 

情节较轻,及时纠正,违规搬动累计2件

罚清点生命科学学院公共设备设施一次

 

情节较轻,及时纠正,违规搬动累计3件

停用所有公共仪器设备使用权限1个月

 

情节较轻,及时纠正,违规搬动累计3件以上

停用所有公共仪器设备使用权限6个月

 

情节较轻,违规搬动1件,但拒不纠正

停用所有公共仪器设备使用权限1个月

 

情节较轻,违规搬动2件,但拒不纠正

停用所有公共仪器设备使用权限2个月

 

情节较轻,违规搬动3件,但拒不纠正

停用所有公共仪器设备使用权限6个月

 

情节较轻,违规搬动3件及以上,但拒不纠正

停用所有公共仪器设备使用权限1年

 

情节严重

停用所有公共仪器设备使用权限1年,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罚

 

第六条  擅自拆除或改装公共实验设施设备,视情节轻重,暂停违规者独立使用所有公共设施设备权限1个月至1年,且负责将设施设备还原至拆除或改装前的形态,并修复设施设备所有故障。

第七条  污染公共实验设施设备及其所在区域,包括固体、液体、气体污染,未及时清理者,每违规1次,负责相应实验室或所在区域的卫生1周。拒不执行者,视情节轻重,暂停违规者独立使用所有公共设施设备权限1至6个月。

第八条  公共实验设施设备使用中出现问题,未按规定擅自处理、隐瞒不报者,视情节轻重,即时封禁违规者独立使用所有公共设施设备的权限1至12个月;如因此产生安全事故,另外按安全事故追究责任。若未能确认责任人,则由生命科学学院仪器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。

第九条  违规操作仪器,造成损坏,未出现重大事故,课题组按规定支付维修费用,相关违规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:

违规次数

处理

备注

违规1次

封禁该仪器设备使用权限一周

 

违规2次

封禁该仪器设备使用权限1个月,并重新参加仪器使用培训和安全培训,考核通过后酌情恢复使用资格

 

违规3次

封禁该仪器设备使用权限6个月,并重新参加仪器使用培训和安全培训,考核通过后酌情恢复使用资格

 

第十条  其他违规操作,根据情况酌情处理。

第十一条  凡是出现以上违规情况,由仪器管理员填写《生命科学学院公共实验设施设备违规使用告知书》,并由违规者签字确认,纳入生命科学学院日常考核。

 

第三章  附 则

 

第十二条  本制度未尽事宜,由生命科学学院仪器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,按照学校、院系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十三条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由生命科学学院仪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 

附件:《生命科学学院公共实验设施设备违规使用告知书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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